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 (一)

贡献者回答医疗损害适用的责任类型主要包括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1. 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当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确保患者安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时,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活动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网友咨询:
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通常是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人员在诊疗期间如果存在过错,则一般需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
2.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的。
下列三种情况医疗机构免责: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的(本条情形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
3.当时医疗水平有限,难以诊断和治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可分为医疗事故损害和非医疗事故损害 (三)
贡献者回答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
1、两者的相同之处为: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2、两者的不同点为:
一是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三是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1、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这个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
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中,要么是医疗事故,要么不是医疗事故。而在非医疗事故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被假以“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损害”之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所以,避开医疗事故,并以此类说法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做法,有悖于《条例》和《通知》的原则,有违于法制的统一。
2、只有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由于违约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赔偿义务人不能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拒绝给付的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及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其中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及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是:
(1)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
(2)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3)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医疗产品;
(2)不合格医疗产品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
(3)不合格产品与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在于,医疗事故的损害人一般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跟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的加害人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是个人,医疗事故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医疗损害除了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另外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有差别。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有哪些
(1)加害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3)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
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发生医疗事故后,也是因为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造成的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像是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或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等情形的,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五)
贡献者回答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行为:这是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没有医疗行为就不存在该类责任问题。患者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且损害需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若损害并非由医疗行为导致,则难以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涵盖故意和过失,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或诊疗规范等。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有因果关系:需通过专业医学鉴定等方式确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如下:
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医务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医务人员经所在医院批准受其他医疗机构邀请外出出诊致患者损害的,由邀请的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医疗机构需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等进行赔偿。若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向多方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负有责任方追偿。免责事由: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无过错)、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已尽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若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等,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协律网关于医疗损害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